12 增訂發布之第 128-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第 277 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 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 疾病之措施。 第 277-1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規則 111
十四、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為防止工作者過勞之發生,職安法已明定「過勞預防條款」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21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要求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使企業有相關依循之參據,本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做法,針對長工時、重工作壓力之高危險族群,研訂勞工健康相關評估工具及管理措施,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法規連結 ( 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規連結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指引連結 (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 -免費健康管理系統,企業輕鬆避免勞工過勞風險! 職場健康服務管理系統 (WeCare,如附件) -知道風險後,怎麼辦? 核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所定合格品,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設置之既有製程系統設備,除防爆燈具外之具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因其原設計規範未符合或未相容於國際標準IEC 60079系列或國家標準CNS 3376系列,於後續維修或配合原系統設計所衍生之單品或單批量產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檢定審查,經檢定審查合格後,認定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所定合格品,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一、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檢定審查申請,檢定機構得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檢定審查: Approve
12 增訂發布之第 128-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52 條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 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第 153 條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第 154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規則 111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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